發(fā)布日期:2019-09-27
當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鑒定人應當及時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一) 房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有明顯下沉、裂縫、變形、腐蝕等現(xiàn)象的;
(二) 房屋超過設計使用年限需繼續(xù)使用的;
(三) 自然災害以及爆炸、火災等事故造成房屋主體結構損壞的;
(四) 需要拆改房屋主體或承重結構、改變房屋使用功能或者明顯加大房屋荷載的;
(五) 其他可能危害房屋安全需要鑒定的情形。
存在上述情況的房屋,未經鑒定或者經過鑒定不符合房屋安全條件的,不得作為經營場所的使用。
在什么條件下可申請房屋安全鑒定呢?
1、在房屋建筑上設置高聳物、擱置物或者懸掛物的,屬于拆改房屋結構、明顯加大房屋荷載或者在樓頂設置廣告牌等高聳物的,應當由原房屋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設置。
2、嚴重損壞的房屋一般不得裝飾裝修。確需裝飾裝修的,應當先進行房屋鑒定,并采取修繕加固措施,達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條件后,方可進行裝飾裝修。
3、非住宅房屋裝修涉及拆改房屋結構、明顯加大房屋載荷的,應當由原房屋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經房屋質量鑒定機構鑒定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施工。
4、原有房屋改為公共娛樂場所或生產經營用房的,經營者應當向房屋質量鑒定機構申請房屋鑒定。
5、因發(fā)生自然災害或者爆炸、火災等事故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所有人應當及時向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申請房屋鑒定。
6、興建大型建筑或者有樁基、地下建筑物和構筑物等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向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申請對施工區(qū)相鄰房屋進行房屋鑒定,并按照規(guī)定采取安全保護措施。
專項技術鑒定:
1.增層增荷;
2.改變用途;
3.加固維修改造(含征地騎線樓拆余部分的加固);
4.耐久性和剩余作用年限評估;
5.建造年代構部件新舊程度和抗力評估;
6.適修性及經濟性評估;
7.毗連場地施工影響(含挖土、抽水、打樁、拆房、爆破、機械振動等)的鑒定;
8.二次裝修工程影響的鑒定;
9.修建加固工程、征地拆房措施和質量評估;
突發(fā)性汽車撞樓、爆炸等造成建筑損壞的建筑物鑒定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