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日期:2020-05-28
?房屋安全鑒定的概念
房屋安全鑒定,從字面意思上可以了解為:正因為使用的房屋出現問題,才會要求鑒定是否安全。真正房屋安全鑒定的定義,是人們根據力學和建筑結構的基礎專業(yè)知識,依據相關的鑒定標準、設計規(guī)范和科學結論,借助檢測工具和儀器設備,結合建筑結構設計和施工經驗,對房屋結構的材料、承載力和損壞原因等情況進行檢測、計算、分析和論證,并給出結論的一門科學。
而房屋安全鑒定工作是一項較復雜的、技術含量較高的工作,它是指對房屋的完好與損壞程度和使用狀況的安全進行查勘、檢測、鑒別等活動。其鑒定行為是一種公正、公平具有一定的證明權行為。
其目的是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解決房屋安全糾紛的一種技術服務。其核心是最終維護社會的公平、公正,構建和諧社會,協助政府加強對房屋安全使用的管理。
房屋安全鑒定的流程
房屋安全鑒定的主體是已建成的民用建筑,一般程序是:申請人交資料申請―鑒定機構受理―鑒定人員到現場檢測房屋―根據收集的數據編寫鑒定報告―申請人交鑒定費拿鑒定報告―如對結果有異議,再找高一級鑒定機構復議。
當該房屋使用了一定年限出現不同程度損壞或在外力作用下(被車輛碰撞等)或相鄰新建房屋基坑的開挖等等情況下,可以申請房屋安全鑒定。若出現雙方糾紛情況(相鄰新建房屋基坑的開挖、附近施工的影響等),可以雙方約定同一間鑒定機構,共同申請房屋安全鑒定。
建設部令129號規(guī)定: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當地鑒定機構提供鑒定申請時,必須持有證明其具備相關民事權利的合法證件。鑒定機構一般會要求提供申請人證明的資料和要鑒定房屋的相關資料,如建筑施工圖紙、建筑結構圖紙、地質資料等,如果較復雜,會根據資料到現場先勘察一番,再決定是否受理。受理后,鑒定機構會派鑒定人員(按規(guī)定外出作業(yè)鑒定人員最低不少于2人)到現場對該房屋檢測、收集相關數據。
建設部令129號規(guī)定: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1)受理申請。
(2)初始調查,摸清房屋的歷史和現狀。
(3)現場查勘、測試、記錄各種損壞數據和狀況。
(4)檢測驗算,整理技術資料。
(5)全面分析,論證定性,做出綜合判斷,提出處理建議。
(6)簽發(fā)鑒定文書。
申請人繳交鑒定費后取鑒定報告,在這里特別說明一下,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都可提出鑒定申請。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由所有人承擔;經鑒定為非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由申請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