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日期:2018-01-09
(1)房屋改建,裝修過程中的不合理行為。如:拆改房屋的承重柱、梁及磚墻,擴大承重墻上原有門窗洞口的尺寸,在樓板或承重墻上開設洞口,改變房屋的間隔等。
(2)增加房屋的荷載。如:搭建閣樓,在屋頂加建房屋,長期堆放重物,超重使用等。
(3)周邊建房或市政設施施工的影響。由于未采取有效保護措施而導致塌方或地下水流失,造成鄰近房屋地基下陷,開裂或傾斜變形等。
(4)對已出現(xiàn)損壞的房屋采用不當?shù)木S修處理方法。房屋出現(xiàn)損壞后,采用不當?shù)木S修處理方法或處理程序不當,造成房屋損害加重,危及房屋結(jié)構(gòu)安全。